认证标准 | |
四、贸易安全标准 | |
13.货物、物品安全 | 本标准所称集装箱包括海运集装箱、空运集装器和在火车、卡车、飞机、轮船和任何其他运输工具上的用于装运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可移动装置和厢式货车。 |
(42)建立并执行保证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在运输、装卸和存储过程中的完整性、安全性的管理制度。 | |
(43)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采取“七点检查法”(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部位进行检查:前壁、左侧、右侧、地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 | |
(44)确保企业及其在供应链中负有封条责任的商业伙伴建立并执行施加和检验封条的书面制度和程序,封条有专人管理、登记,已装货集装箱使用的封条符合或者超出现行PAS ISO 17712高度安全封条标准。 | |
(45)确保企业保管的货物、物品和集装箱存放在安全的区域,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货物、物品。 | |
(46)在货物被装运或者接收前对装运或者接收货物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进行身份核实。 | |
(47)运抵的货物、物品要与货物、物品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物品的重量、标签、件数或者箱数,离岸的货物、物品要与购货订单或者装运订单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货物、物品关键交接环节有保护制度,实施签名、盖章或者其它确认措施。 | |
(48)在出现货物、物品溢、短装,法检商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指标不合格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 |
(49)生产型企业对出口货物、物品实施专人监装并保存相关记录;非生产型企业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确保出口货物、物品安全装运。 |